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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好权力“紧箍咒” 让高校职称评审有的“放”矢

2018-01-08 16:54:28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李洋 评论:0
导语: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在保障高校职称评审权力清单的同时,《暂行办法》也给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套上了“紧箍咒”,开出了一份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

  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在保障高校职称评审权力清单的同时,《暂行办法》也给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套上了“紧箍咒”,开出了一份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进一步明确对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监管内容、监管方式,以及相应的违规惩处措施,引发关注。

  这被认为是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配套政策。对此,不少业界人士纷纷表示,从审批走向监管,体现了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的变革之道。随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变革,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权力边界逐渐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也将得以更好地区分。

  一竿到底  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一旦评上职称,就会按职称享有相应的待遇。这更多的像是教师的一种身份。以往,为获得职称身份,教师们得按有关职称评审的条件,脱离岗位要求去进行准备。要参加职称英语、计算机等技能考试,还得达到发表论文、申请课题、项目经费等要求。”不少一线高校教师都曾有过这样的抱怨,为达到职称评审的要求,教师们就花更多时间围着这些指标开展工作。

  不仅如此,在更多“青椒”眼里,“论资排辈”“熬年头”的潜规则更是限制个人能力发挥的的桎梏。

  “通常情况下,一位高校教师往往要在讲师岗位上待满5年才可晋升副教授,在副教授岗位上待满5年才可晋升教授。从讲师晋升到教授至少需要花费10年时间。”山东师范大学人事处副处长张慧也曾对记者表示。

  为让更多的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增加科研产出,继2012年将高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之后,2017年1月,国务院时隔五年之后再次出台《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意味着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几乎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3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并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在此背景下,浙江、陕西、山东、广东、河北、江苏、云南等地高校纷纷探索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试点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等权限。

  经过此番改革,职称评审虽然告别了“一刀切”,但另一种担忧也随之而至,长期以来,没有了上级部门的铁门槛、硬标准,一些高校的职称评审很有可能会流于形式。更重要的是,在水平接近的高校之间,如果一方在职称评审上从严要求,而另一方在职称评审上从宽要求,那么很有可能导致从严的一方人心浮动,难以留住青年人才。

  “不仅如此,因职称评审权下放引起的‘刷职称’的舆论风波也此起彼伏。”21世纪教育研究院熊丙奇对记者解释说,所谓“刷职称”,是指有人到一所比较普通的学校去评上教授职称,然后再以教授职称转到更好的学校当教授。“虽然教育部门要求各校严把评审质量关,但各校的评价标准会不一,而在职称评审制度框架下,高校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引进的人重新评职称,而有可能对之前的职称进行认定。事实上,这也是之前职称评审存在的问题,一个人评上职称之后,职称就成为其身份,从一校流动到另一校,都会带着这一身份。”

  科学监管  为权力戴上“紧箍咒”

  “在实践上,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经验积累。较早被授予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高校,先行先试,在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等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高校和地方都希望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教育部有关人员表示。

  鉴于此,教育部相关司局牵头,有关高校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积极参与,历经反复商讨、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求“短、实、新”,不仅对评审权下放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文件制订、文件备案、自主评审、工作年报以及档案保存等提出明确要求,关于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惩处措施等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外,《暂行办法》还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其中,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 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则将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上述文件还规定,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放权后高校怎么“用好权”

  《暂行办法》一经出台,随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纷纷响应。“权力和责任是辩证统一的,放权不等于‘放手’,《暂行办法》既规定了高校职称评审权力的边界,也为权力编织了‘制度的笼子’。”对此,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谭书敏在教育部官网署名文章中写道:《暂行办法》在保障高校职称评审权力清单的同时,开出了一份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体现了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内在要求的三个统一。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葛道凯同样表示,《暂行办法》 划出了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红线”可以看到,《暂行办法》 通过强化职称工作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为职称改革平稳推进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

  此外,《暂行办法》突出了高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评审文件都可以根据高校发展水平、学校特色等自主制定。

  吕培明分析认为,《暂行办法》 明确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范围内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总控范围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评审文件都可以根据高校发展水平、学校特色等自主制定。《暂行办法》也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这也意味着权力下放的同时高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由于经验等方面不足采取联合评审或者委托评审方式,最后的责任主体依然是高校,而不是被委托机构。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自主性,让选才、用才的工作由高校说了算,让高校真正成为教师的‘伯乐’,让专业的人才遇到专业的‘伯乐’。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培养什么样的教师,学校可以按照自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和规划,保障了高校发展‘不拘一格’选人才的需要,有利于激发高校自主办学的活力和创造力。”谭书敏说。

(责任编辑:韩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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