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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随时进 科技成果转化步入新时代

2015-11-16 14:03:01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郭涛 评论:0
导语:我国1996年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曾对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旧法中一些条款已难以适应现阶段的实践需要。


郭书贵


芮国忠


邵翔


刘贵生


陶光灿
 

  我国1996年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曾对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旧法中一些条款已难以适应现阶段的实践需要。

  今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施行,条文亮点多多:法律保障科研人员50%的收益下限;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多元化发展;简政放权、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对比旧法及现实情况,新法的修订亮点及意义如何?新法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等将会产生怎样的重大利好?将来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还有哪些方面可以继续改进?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这一领域的多位专家和企业家,大家对新时期如何以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给出了许多建议和意见。

  嘉宾:

  郭书贵 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

  芮国忠 中国医药成果转化中心主任

  刘贵生 北斗航天(北京)卫星传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陶光灿 食品安全与营养(贵州)信息科技公司副总经理

  邵 翔 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科技管理部经理

    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瓶颈

  记者:中国技术交易所一直在从事中国技术交易的各种平台的搭建,接触的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很多,郭总对此次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法作何评价?

  郭书贵:新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上述规定在现有管理制度基础上,实现了几方面突破:一是全面下放科技成果处置、使用的审批权限,各单位可自行决定;二是明确了公开交易既是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也是定价方式;三是提出了协议定价的交易价格公示制度。

  记者:新法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然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其主要原因是什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量成果束之高阁,与体制机制障碍或者科研人员激励方式又存在怎样的关联?

  陶光灿:我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主要原因是科研系统和产业系统目标导向和考核机制的差异。科研系统,即使是应用研究,科研人员完成研究的目标定位,原有机制并不倡导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也不能从科研项目中获取物质利益,完成科研工作主要是为了职称的晋升,其追求的是高水平论文、专利、奖项等与职称密切相关的指标;而产业系统,需要的是能够满足公众需求的产品,是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成果。两个系统之间的差异,必然导致成果转化难,成果转化率低。

  对于基础研究,由北京、上海等科技人才数量大、水平高的单位,在国家的支持下完成。其他地区,特别是后发赶超的地区,更要强调应用研究,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研究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将成果转化并获得收益,是科技人员研发工作面向市场最直接、最有效的动力,也是减少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的有效措施。

  记者: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存在哪些障碍?

  邵翔:我认为,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率之所以相对较低,其最重要和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在促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技术转移、技术作为特殊商品、技术价值的实现过程的规律认识不足,对公共财政投入所产出的公共产品和技术创新作为专属产品应有不同运行机制等缺乏足够认识。所以,现行政策的实施并不能达到预期成效。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须和人力、资本以及固化的生产条件结合后才能实现价值。同样,技术作为一种有条件的成果,在其转化、小试中试产业化过程中仍需要更大规模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市场考验,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和高风险。而且,技术成果只有在发生流转或应用于生产环节时才具有资产性,才能产生价值。因此,对科研成果所拥有的只能是权益形态,而不是价值已经固化的产权形态。

  与此同时,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量科研成果被赋予了资产属性,而且是国有资产属性。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则,在确权、流转、收益、处置等各个环节,产权所有人均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国有资产贬值乃至流失的法律风险。在市场经济中,资产的运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种形态。对有形资产贬值与流失的判断有相当成熟的会计与法律制度做依据,而技术类的无形资产在转化及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而不适用于成熟的对有形资产的管理规则。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对技术类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的管理规定并无二致,完全没有考虑到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转移产生价值这一过程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对于那些尚未通过技术转移得以在市场中产生价值的科研成果,提出保值增值要求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会严重影响成果所有权人开展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此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仍然被束缚于知识产权权属不确定、利益分配不清晰、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等制度障碍之中,其投身创新创业、技术转移的热情被大大抑制。所以,如果科研人员内在的积极性不足,政策出得再多再好,也收效甚微。

  记者:北斗航天是一家基于北斗和遥感卫星应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力量和行业实力雄厚,能否谈些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在过去的工作中,在旧法的体系下,又曾经历过哪些羁绊与阻碍?

    企业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

  刘贵生:北斗航天以长期从事信息和通信领域的资深科学家为核心,以两院院士为主导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为技术支撑,建立了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体制,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九研究院772所、中国科学院以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共同致力于基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一体化发展和北斗卫星导航民用系统的应用研发及产业化推广。此外,北斗航天还拥有多家科研机构,如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科协、北斗产业推广委员会等。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北斗航天现阶段属于偏重研发型企业。目前,集团科研人员占比达60%以上,近两年已拥有近百项知识产权,取得多项科研成果,多项产品荣获国家及省部级奖项,还有部分科研成果正处于待转化阶段。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北斗航天在信息安全、行业应用、产业带动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在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存在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政府部门重点支持产学研合作的产业化项目,企业与科研院所在签订科研成果转化协议时,对协议中的权、责、利界定不清,对风险共担没有达成共识,对成果转化收益,知识产权归属等合作成果的分享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条款。随着合作转化项目不断开展和深入,科研成果将逐渐臻现,合作方各自对技术价值的了解不断加强,极易发生知识产权及科研成果归属的利益分配纠纷;科研转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信息服务不及时,缺乏准确性,导致许多企业难以了解可转化的科研成果的进展情况,进而影响企业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以致贻误新品上市最佳时间。此外,对于合作各方,科研成果转化政策仍以供方为主,企业与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保障,利益分享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法规约束。

  记者:此前在中国农业大学任教,后回到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专注于打造“食品安全与营养云平台”,目前又从研究机构走到企业一线,陶总认为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新的促进成果转化法的实施,将会为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陶光灿:我国尚未形成企业成为科技成果创新的主体,大多数企业还存在科技人员数量少、水平低等问题,尚不能独立成为创新主体。目前,我国科研人才主要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要促使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方,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第一,以企业为投资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团队,开展自主创新工作。第二,明确高校、科研院所的绩效工资应从与企业横向合作的项目中获取,制定不同的人才工资标准,在合作开发项目中明确工资的预算。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创新产品真正在市场中获益,减少盗版、剽窃等行为获益,提高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记者:技术转移能给企业带来怎样的活力和机遇?新法体系下,企业如何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机构、中介机构“打成一片”?

  邵翔:“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就是以科研机构为主导的一个词,即对已有成果开展转化。所以,企业一直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而出现的。近些年,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一些科技创新的前沿区域,比较成熟和有效的方式是需求拉动的技术转移。需求拉动的技术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科研人员开展高技术创业,以技术入股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二是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由科研机构参与或负责研发,成果由企业应用。企业作为市场变化最敏锐的感应者和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主体,市场的需求往往在第一时间通过企业反映给产学研各方。其中,第二种方式虽然有效、但目前在国内并不是主导,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大部分企业目前并不具备提出重大需求的能力和委托科研机构开展研发的实力。

  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企业理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的主导方。以产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是技术转移的有效路径。针对重大技术需求和产业发展战略,由企业或产业组织发起和提出技术需求,联合各种创新资源,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投资和推动相应的研发活动以及研发成果的应用,实现技术创新的价值。

  在新的法律体系下,有条件的企业应该力争成为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者,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资源,包括研发团队和人员、研发设施、已有的研发成果等,通过委托研发、联合研发、联合培养人才、共建实验室和中试基地、资助创客等方式,推动技术转移,并通过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合作,包括科技金融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等,加速科研成果在企业的应用落地,并产生实际效益,真正成为技术转移的受益方。

    产学研介“化学反应”新动向

  记者:作为国内医药成果转化方面的示范性中介机构,随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国医药成果转化中心所从事的相关工作方向和目标将进行哪些调整?未来有什么规划?

  芮国忠:中国医药成果转化中心是专业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已有近30年的从业经历。中国医药成果转化中心将以新颁布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契机,结合深化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构建以“中国医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为核心的技术转移平台,发挥中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专业化科技服务优势,开拓药品、医疗器械、新医疗技术等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制和模式,积极促进生物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和国际化合作,提升自身专业化服务能力与水平。一方面,中国医药成果转化中心将建立更加广泛和网络化的生物医药国际合作项目渠道,形成集“渠道、项目、技术、信息、网络、专家、团队、客户、园区”为一体的生态型服务系统。通过创新项目孵化和产业转化的商业合作模式,使该平台成为北京乃至我国生物医药高端项目国际合作的“策源地”和“引擎”。另一方面,还将加强与地方科技园区、大型医药企业战略合作,为国际技术项目的落地与产业化提供空间载体。中国医药成果转化中心将以北京和上海为重点地区,构建满足国际技术转移项目落地与产业化的载体要素。其中,在北京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为重点合作园区,重点推动高端、创新性强,能够充分发挥和整合北京科技资源优势的项目落地,以服务于中关村示范区海淀园医药产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医药企业的技术需求;在上海,以分中心所在地上海奉贤生物科技园区为项目承接载体,重点是对土地资源需求大,有进出口需求的工业化项目。

  记者:中国技术交易所近年来在探索推进技术转移方面做了哪些探索?未来又有什么规划?

  郭书贵:关于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中国技术交易所近几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积极探索。2010年12月,中技所成功举办首届专利拍卖会,竞拍中科院计算所28项专利,成交率41%,成交额256万元,成为国内首次国立科研机构批量专利进场公开拍卖的标杆性成功案例,在国内外专利交易市场上引起极大反响。此后,中技所致力于扩大专利公开交易的推广力度,吸引了包括中兴通讯、华为、富士康、创维、比亚迪、中集集团等在内的国内知名大中型企业参与交易活动。经过近6年的努力,中技所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互联网在线竞价交易系统的专利交易额已突破3000万元。

  在认真研究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新法进一步突出并明确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之前由于国有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履行复杂的审批流程,影响了国有企业及科研院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新法虽然全面赋予了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但一些单位负责人却可能因为担心自主转化科技成果可能面临风险,引发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质疑,导致其推动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无法充分激发。然而,只要通过公开的市场渠道进行国有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或成交信息公示,则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免除单位负责人的顾虑,切实将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落到实处。

  因此,为了适应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带来的新的市场机遇,中技所在技E网专门开设了两个系统:一是国有科技成果公开挂牌交易系统,针对政策中所提及的“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价格”,为国有企业及高校院所提供规范公开的市场定价机制;二是国有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公示系统,针对政策中所提出的“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提供同步的场内、场外双公示系统,更好地进行公允的市场化公示,让公共财政投入的科研成果转化过程更加透明阳光。与此同时,该系统定位为独立存在的运行单元预留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第四方监管通道。

  记者:此次实施的新法还有哪些内容未来有可能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能否提出意见或希望?

  刘贵生:此次实施的新法,是对旧版本的补充和完善,对今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指导作用。希望后续出台一些具体实施的细则,并确保这些细则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执法部门、社会监督部门等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落实到位。同时,真正调动产学研用单位、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净化市场环境,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产品质量检查和监督,打击违法造假活动。只要全社会重视科技创新,科技创新人员、单位的付出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障,就能激发起全社会的创新潜力,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我国成为科技强国、制造强国。

  记者:科技成果转化往往伴随着股权激励及资金投入与收益,应如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多元化发展?

  陶光灿:企业必须也只有成为科研工作投入的主体,成为科技成果购买、转化的主体,才能确保科研工作按照市场为导向的方向开展。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首先应该是企业投入。为降低企业投入的风险,建议采用政府、科研院所、高校等出具保证金,引入风险投资参与研发工作,引入保险等方式,提高科研工作成功率,降低企业投入的风险。

(责任编辑:韩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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