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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18-01-18 10:37:3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高伟 评论:0
导语:1月17日,记者从环境保护部获悉,环保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下一步,将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
  1月17日,记者从环境保护部获悉,环保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下一步,将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了排污者责任。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办法》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五项制度。其中,企业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基础,同时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办法》在结构和思路上与环保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保持一致,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办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细化规定了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针对制度衔接整合,环保部围绕排污许可与总量、环评、环境保护税等制度开展衔接工作。目前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整合的思路已经基本成熟,今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就是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同时,结合环评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管理机制,从管理范围、内容、程序、要求等方面全面衔接两项制度。此外,将与税务总局密切沟通,现在已经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将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依据,两部门也对数据共享达成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韩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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